5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布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此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还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播放。
根据通知,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可在本网站播出。
通知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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